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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2014-10-28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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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8日 08:53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鼓励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的各单位及单位中的在编人员、聘用人员、离退休未满2年的人员、进修人员和在校学生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我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我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名及校标。

(三)我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五条 执行我校及我校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我校及我校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我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我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我校享有。

第六条 由我校主持、代表我校意志创作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我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我校享有。

为完成我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七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本校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我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我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 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我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我校享有。

第八条 在执行我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我校所有。

第九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者双方共有、共用。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其他技术成果,除与接受单位另有协议外,归我校所有或共有。

第十条 来我校学习、进修、访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在我校学习和工作期间参与我校研究项目或者承担我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我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一条 我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我校1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我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否则,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四)负责协助办理学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

(五)负责学校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六)负责审查有关学校知识产权合同。

(七)协助学校调解、处理有关学校知识产权争议。

(八)负责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六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校办产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时,具有优先使用权,采取有偿使用原则,应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权的分许可合同。

第十七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八条 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产权归属,无明确规定时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二十一条 专利申请及管理流程:发明人(设计人)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申请专利审查表》,所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专利申请登记表报送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由代理人或自行撰写有关专利文件,由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出具减缓专利申请相关费用证明,将上述专利文件及费用减缓请求书及证明函送达受理机构;并将上述专利文件复印件及专利受理通知书送达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专利授权后,将专利书送达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登记,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统一送达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应与学校签署协议,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管理资料、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各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凡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之申请、注册、转让、使用许可的,应当向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学校应当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章 知识产权转让与使用许可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外转让知识产权,应当经学校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审查,并报学校批准后,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或者登记备案和公告。学校向国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应当经学校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审查,并报学校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许可他人使用学校所属的知识产权,应当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并经学校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校外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内科技产业的技术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外,按有关规定记入当年科技工作量,并按《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分配方案》给予科研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是我校拥有所有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学校将其作为科研工作业绩计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优报奖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我校及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有处理权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无处理权的,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院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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