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活跃我校的学术气氛,促进我校的产学研工作,为广东省的经济建设服务,我校设立校级科研项目,该项目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两类,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面向全校教职工,以应用技术研究为主,以实用性的技术成果为目标,开发研究要紧跟市场需求,择优支持与我校校企合作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三条 科研项目申请条件
(一)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已获得硕士学位,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并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项目需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符合我校及地方和行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经费预算合理。
(三)对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再立项。
(四)申请者与合作者具备实施研究项目的研究能力,有一定的科研工作积累,基本实验条件和研究时间有可靠的保证。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提出,应能为我校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符合我校的发展规划;有利于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有利于地方的建设与发展,提高地方科技水平;有利于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科技含量。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科研项目采用同行专家评议、学校教学科研教授咨询委员会审定、择优支持的原则。申请者需按科研项目规定的格式要求,认真填写好《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由申请者所在系(部)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本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时间等进行评议,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科研处。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申请书由学校科研处负责受理、评审。
第七条 科研项目每次资助若干个项目,申请校级科研项目实行定期受理,集中审批,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第八条 获准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的申请者接到资助通知后,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填报有关材料及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变更,如项目研究人员因工作调动、健康或出国进修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研究人员更换手续,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条 自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周内提交开题报告及经费预算表,随后开始实质性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凡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等,项目负责人在征得所在部门同意后,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经科研处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科研处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项目,或一直不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可作出中止或撤消该项目的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用于与科研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严格按照科研处批准的预算进行使用,严格按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者获准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受资助期间因故中止研究工作,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未能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者。须退还全部拨款,已支出部分经费的,由受资助者所在单位负责偿还(如属不可抗拒的原因,可只退回余额)。
第十四条 受资助者如在校内调动单位,而调入单位又能确保原课题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将经费转至新单位。如受资助者调离学校,且受资助单位未能找到合适人员顶替的,学校将收回全部余款。
第六章 结项验收
第十五条 受资助者在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科研处提交如下完善的材料,并配合科研处做好项目的归档工作。
(一)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二)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三)项目资料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 受资助者所在部门应关心、支持受资助者的工作,对其研究工作和经费使用应加强指导和检查,并在年度工作报告和研究工作总结上认真负责地填写评价意见。所在部门应保证受资助的基本研究条件。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或验收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期的时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或验收。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将被终止:
(一)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或经济违法行为;
(二)拒不接受项目检查,拒不交检查报告和成果;
(三)按规定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
项目被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终止报告,报科研处和立项部门备案。学校收回其剩余经费,该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该项目不得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考核、科研工作量核算等的依据,不得参与年度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属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