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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2014-10-28 发文机构:
主题词:  信息类别:科研项目信息 发文字号: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8日 08:55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职工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提高我校应用科研水平,促进我校产学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咨询)等项目。

(一)技术开发是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二)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通过鉴定或验收的各种科研成果的转让。

(三)技术服务(咨询)包括:承接各种具有研究性质的数据分析处理及各种软件的开发服务;承接各种管理技术咨询,技术经济论证及可行性研究;承接企业品牌战略设计和营销策划等任务;承担各类技术指标检测;承担外文科技文献、技术资料的翻译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合同的签定

第三条 各院系、部门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都必须签订技术合同。所有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九)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第四条 我校与校外单位签定的技术合同,一律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并盖学校公章。学校内无独立法人资格的院系、部门和科研机构,一律无权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同。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由学校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归口主管,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设账管理。

第五条 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根据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并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和专利申请,纳入科研统计和科研档案管理。

第六条 由我校完成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和转让权均属学校,向外单位转让时必须经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同意,并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七条 办理横向项目合同的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草案交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审查。

(二)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合同审批表》,连同打印好的合同(一式四份),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审核。合同经费五万元及以下的技术合同由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审批。合同经费五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由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审计处、财务处负责审核,并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盖学校公章。

(三)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并在对方将合同经费汇到学校帐户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及《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证明》(一式四份),报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财务处审批。技术合同双方和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分别由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承担单位、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各存一份。财务处为项目组提供财务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技术合同的直接责任,需要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时,须征得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同意,由双方协商,并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的协议。由项目组原因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按《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或合同要求用于科研课题研究支出;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与课题、项目无关的支出或变相用于个人消费;严禁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娱乐等活动;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经费;严禁层层转拨科研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横向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参加学术会议、调研等要按照我校规定办理出差备案手续。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买设备需按照我校设备采购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凡是在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正式办理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可享受有关政策,学校将其作为科研工作业绩计入评聘职称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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