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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两个校区之间公务往返交通费用的规定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2014-09-02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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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个校区之间公务往返交通费用的规定
2014年09月02日 16:46

粤轻院办〔2009〕3号

关于两个校区之间公务往返交通费用的规定

学校各单位、各直属部门:

随着我校的发展,两个校区之间的公务往来愈趋频繁。为了加强两个校区之间公务往返交通费用的管理,经研究,做如下规定:

一、南海校区常驻人员在目前40元/人/周交通补贴的基础上,一般工作人员增加20元/月,副科级实职人员增加40元/月,正科级以上实职人员增加60元/月。增加之后,常驻人员公务往返不再单列统计。

二、广州校区行政人员到南海校区办理公务,由各部门、系(院)正职签名确认,每个月底汇总一次,在下个月的十号前递交到南海办,汇总审批后在下学期初一次性充入个人账户。

三、教学人员

1、任课教师交通及餐补按照课程表统计发放,在每个学期的开学前每人预充300元,第一个月内由教务处会同南海办统计核实后再进行调整充入各教师帐户(因公调课后增加的费用经各系(院)及教务处审批后核实发放;因个人原因而调课的教师自行处理)。

2、广州校区到南海校区监考人员以教务部门安排为准,由教务处会同南海校区办公室统计核实后,在下学期第一个月内充入个人账户。

3、实训课程以教务部门安排为准,由教务处会同南海校区办公室统计核实后,在下学期第一个月内充入个人账户。

四、本规定自二○○九年二月开始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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