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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机构设置方案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2014-08-30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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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机构设置方案
2014年08月30日 17:15

根据上级文件,为合理配置和优化人力资源,不断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系统和运行模式,结合学校实际,按照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机构设置方案。

  • 主要任务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为省教育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

1、承担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学历教育。

2、承担有关专业的函授、网络教育和自学考试。

3、承担有关继续教育和培训任务。

4、开展相关专业的教学和科学研究。

5、开展国内外教育合作与学术交流。

  • 设置依据

1、《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0〕193号)

2、根据学校在校学生人数21319人设置学校机构,其中成人教育学生人数1575人。

3、学校是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有广州和南海两个校区。

三、机构设置

学校机构分为内设机构和附属机构。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

学校设置13个副处级党政管理机构、17个教学科研机构、2个教辅机构、1个附属机构、2个群团机构。

机构设置图见附件1。

(一)党政管理机构

1、党委办公室(与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合署)

负责学校党务工作;开展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党员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和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统战和宣传工作;负责老干部的管理工作。

2、院长办公室(与外事办公室合署)

负责学校行政管理、文秘、保密、接待、外事、档案管理工作。

3、纪检监察处

负责学校纪检、监察工作。

4、审计处

负责学校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的审计工作。

5、人事处

负责学校机构编制、人事、师资、劳资等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

6、学生工作处(与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合署)

负责学校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承担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等管理服务工作。

7、教务处

负责学校教学管理,组织协调各系教学工作,开展专业、课程建设,组织教师教育技术培训。

8、科研处

负责学校科研管理工作与学报工作。

9、财务处

负责学校财务收支、年度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分析等管理服务工作。

10、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和管理工作。

11、保卫处(与武装部合署)

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新生军训工作。

12、南海校区办公室

负责学校南海校区的综合管理与服务工作。

13、后勤产业处(与基建办公室合署)

负责学校后勤服务实体的管理工作,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管理医务所,协调管理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教学科研机构

1、艺术设计学院

负责艺术设计学院各专业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2、机电工程系

负责机电工程系各专业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3、管理工程系

负责管理工程系各专业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4、经济系

负责经济系各专业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5、食品与生物工程系

负责食品与生物工程系各专业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6、轻化工程系

负责轻化工程系各专业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7、计算机工程系

负责计算机工程系各专业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8、应用外语系(与国际交流学院合署)

负责应用外语系各专业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办学。

9、汽车系

负责汽车系各专业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10、旅游系

负责旅游系各专业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11、电子通信工程系

负责电子通信工程系各专业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12、传播工程系

负责传播工程系各专业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13、环境工程系

负责环境工程系各专业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14、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

负责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15、体育工作部

负责体育教育、科研和管理工作。

16、继续教育学院

负责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和有关函授、自考、网络教育、培训、技能鉴定工作。

17、高职教育研究所(与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合署)

负责开展高职教育研究,教育教学质量监控。

(三)教辅机构

1、图书馆

负责学校图书资料信息的建设和管理。

2、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与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合署)

负责学校实验实训管理、学生技能鉴定、校企合作与实习基地建设。

(四)附属机构

后勤产业集团

负责学校广州和南海两校区的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校办工厂的管理工作。

(五)群团机构

1、工会

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与组织工作,关心帮助教职工、组织文体活动。

2、团委

负责学校全体团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学术科技与创新实践活动,指导学生社团活动,组织学生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四、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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