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有关工作规划和制度,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和决定重大问题等。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由分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各二级单位在起草信息时即应明确信息公开属性。
第八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条 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学校安全稳定的信息;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信息公开方案,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统筹推进指导校内各二级单位制定内部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统筹协调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维护、更新工作;
(四)统筹协调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答复;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推进、监督校内各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其他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承担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搜集、整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确定该信息的属性,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受理、答复学校师生员工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党政办公室受理、答复社会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撰写并提交本单位校务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及时维护更新本单位网站,做好本单位其他可公开工作信息的发布工作;
(五)协助党政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等工作;
(六)协助党政办公室处理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结合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自身信息公开范围,确定信息公开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学校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收集师生员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对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等方式予以公开。同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等场所、设施。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学校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无法立即公开的,最迟应当自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度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应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相应的办公地点、档案室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学校审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获取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党政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党政办公室应将申请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于党政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各二级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党政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原则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学校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相关收费标准执行。收取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个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 本章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影响安全和稳定进行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的保密要求执行。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责任,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坚持“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各自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内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包括在学校信息公开网上拟公开信息的初次审查和通过其他途径公开信息的审查。各信息拥有部门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能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应提交学校保密室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保密室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保密审查应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审查期限内完成。学校公文类信息,可由拟稿部门在起草时提出初步意见,保密审查与公文审核同步进行。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和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范围包括:
(一)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二)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相关的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机制的完善情况;
(六)执行本实施办法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根据上级要求报送。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复议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党政办公室的要求,及时上报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办法的二级单位和个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室的学校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粤轻院办〔2014〕7号)、《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粤轻院办〔201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