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使用资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方便学校开展科研工作,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横向科研经费由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统筹管理,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一)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执行监督和结题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批、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二)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和协助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合理合法地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三)审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四)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横向科研经费到款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根据项目管理要求,专款专用。
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校后,由财务处按规定出具合法票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相关税费后直接开具票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技术合同工作后,登记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凭合同登记材料由财务处协助开具发票。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项目到校的科研经费总额的5%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以后,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依据立项合同向财务处提供《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广东轻工技术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证明》表,由财务处审核签章。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人,使用情况可通过校园网查询。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项目到校的科研经费总额的5%提取专项管理,其中60%用于学院当年度的科研管理工作,由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掌握使用;10%用于财务管理费用,由财务处安排使用;30%用于当年科研奖励。
第三章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帐后,可提取不超过总到帐经费的40%的劳务费,其中设计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类项目可提取不超过总到帐经费的60%的劳务费。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在财务管理制度允许范围内,按照相关报销程序,支配经费的使用。单次报帐金额5000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直接签批,单次报账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必须有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领导签批意见,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须报送主管院长签批,超过5万元以后还须由院长签批。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支出还应事先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送审。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出差手续。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检查、项目验收或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对外协作费(含加工费)转账需凭学校批准立项的技术合作合同办理。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入网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申报,符合纳税条件的,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车辆使用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自备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等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但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车辆保险等费用不得报销。
(十一)业务招待费等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等消费性支出,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之外,该项支出应控制在到帐收入的25%以内。
(十二)横向项目经费原则上一经使用,需尽快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凡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购买、审核和管理。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
第十五条 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我院作为项目牵头单位,拨付给合作单位的科研经费,必须事先有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协议,外拨款的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到收入的50%,该部分不享受科研业绩津贴。已入学校的横向科研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若合同中止需退款,须经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审批,已计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再退还。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研专项费用。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横向科研经费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 对需要进行项目验收或财务结算的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结清应收应付款。
第十八条 如期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若属学校组织承接的项目,提取结余经费的70%作为项目课题组的完成奖,提取结余经费的30%作为院、系科研启动基金(院、系各15%)。若属项目课题组承接的项目,提取结余经费的80%作为课题组完成奖,提取结余经费20%作为科研启动基金(学校、系各1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