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提高竞争力。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帐号内。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讲求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 纵向项目的范围
第六条 纵向科技项目是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具体包括:
(1)国家级项目 一般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
(2)省部级项目 一般指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以及除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部级项目。
(3)市级和省厅局级项目 一般指市级项目以及省厅级、局级项目。
(4)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纵向课题每年定期申报,项目负责人须认真研读各类项目的申报指南,按照各类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和格式实事求是的填写申报书,并提供的相关材料;各系(部)对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项目指南要求、是否真实、合理、可行,认真提出初审意见,集中报送学校科研处。学校科研处进行技术审查、筛选后,根据情况邀请同行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学校科研处通知的截止申报时间进行网上申报。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学校科研处通知的时间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条 项目申报限额时,由学校教学科研教授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遴选,择优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由科研处统一报送项目主管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审批及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的审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由主管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后,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经专家评审,并由主管单位发文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填写立项合同,项目经费必须按照主管单位的财务要求进行填写。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校系(院)二级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到帐7天内,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校内项目开题报告书,开题报告由系、部盖章,科研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立项合同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按照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变更或延期,需填写相关变更申请,报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按照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相关材料包括:合同、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及结题报告等,由系(院)及科研处分别备案。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具体以项目计划书、合同书为准,无计划书、无合同书的可参考原申请书):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维修,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应对照预算,按学校设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的费用。项目所使用的材料、试剂、耗材等的采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旅费:包括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市内交通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按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支付的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8)人员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0)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因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11)其他符合财务规定的经费开支,如实验室改装费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
项目经费支出和报销,按照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中预算要求开支各项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原则上经费不划转。项目负责人可将项目经费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管理,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按照国家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单位;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以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外协设备(合同中规定不做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报销时必须附相关材料和合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科目预算按核定预算执行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项目组织实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结余项目应在完成结题(验收)时,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政策及时进行财务结算,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打印经费决算表,由财务签字、盖章后才能结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的核定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项目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有条款与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不符,以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纪检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重大科研项目需接受社会中介机构等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