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轻院办〔2014〕7号
关于印发《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各系院:
为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制定了《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7月7日
附件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有关工作规划和制度,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和决定重大问题等。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领导小组的规划和决定;
(二)拟订相关工作制度;
(三)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年度报告;
(四)协调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统筹协调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维护、更新工作;
(六)统筹协调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
(七)审核信息公开属性,并对部分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八)其他相关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建立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由各部门一名负责人和联络人组成,负责领导、统筹、落实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搜集、整理本部门工作中所产生的信息,确定该信息的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按照信息公开的法规和要求,审查并完成公开工作;
(三)根据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定,完成申请的受理、答复等工作;
(四)协助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做好检查、评议工作;
(五)撰写并提交本部门校务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及时维护更新本部门网站,做好本部门其他可公开工作信息的发布工作;
(七)完成学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监督工作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学校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在起草信息时即应明确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学校各部门、系院结合本部门职责分工和具体事项,依据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分类”,将上述拟主动公开的信息进一步细化,形成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报学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作为确定信息公开属性和进行保密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造成被动或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三条 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对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等方式予以公开。同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等场所、设施。
第十四条 学校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在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收集师生员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将本部门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相应的办公地点、档案室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学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审定。
第十八条 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属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内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开:
(一)各信息拥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各信息拥有部门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提交,学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发布;
通过其他途径公开的信息按学校要求由各信息拥有部门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获取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校校务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校务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学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申请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于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学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原则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学校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执行。收取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个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参考指标。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复议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部门应在每年9月15日前将本部门上一学年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按要求报学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和广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的部门和个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已经移交档案室的学校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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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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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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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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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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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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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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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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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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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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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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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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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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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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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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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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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 内 容 描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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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 □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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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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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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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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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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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不申请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自行领取
□ 邮 寄
□ 快 递
□ 电子邮件
□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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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院办 2014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