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2014-10-24 发文机构:
主题词: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法规和制度 发文字号:
关于印发《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年10月24日 17:45

粤轻院办〔2014〕11号

关于印发《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院:

为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明确责任,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令)、《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2〕2号)、《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粤轻院办〔2014〕7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7月7日

附件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令)、《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2〕2号)、《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粤轻院办〔201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影响安全和稳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责任,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坚持“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和责任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内的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包括在学校信息公开网上拟公开信息的初次审查和通过其他途径公开信息的审查。各信息拥有部门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能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应提交学校校务公开与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网页内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和指导,监督各部门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须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造成被动或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保密审查应在《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规定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审查期限内完成。学校公文类信息,可由拟稿部门在起草时提出初步意见,保密审查与公文审核同步进行。

第七条 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征得学校校务公开与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特殊情况需报请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小组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涉及上级(外单位)文件的信息(包括转发、复制、摘录等),若上级(外单位)文件不属于主动公开,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必须征得制文单位的同意并报学校校务公开与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院办 2014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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